| 象州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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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8-04-08 08:34 文章来源:象州县经济贸易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一、税费优惠
1、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企业,从生产之日起,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,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2、在我县重点镇(指自治区批准的寺村镇、象州镇、石龙镇)、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、环境保护、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,从生产经营之日起,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3、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,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4、对新办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,除自治区以上的部分外,3年内全免,第4—5年按规定标准的50%收取。
二、土地优惠
购买土地使用权的,工业用地为50年,商业及综合用地为40年,住宅用地为70年。象州县属十五类地区,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为每亩4万元。
三、水电优惠
电价每年丰水期0.46元、枯水期0.59元,对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水电安装设施免收增容费,免收水资源费。
四、其他
1、企业当年上缴的税金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,第一年由县财政按实得数(县财政可用财力)的30%奖励给企业;第二年按20%奖励;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0%奖励。
2、投资企业固定资产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。列为县重点企业保护对象,发放重点企业优待证,实行挂牌保护。
3、对引进县外资金投资工业项目,生产性固定投资在100万元的,奖励引资者1万元;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,在1万元基数基础上,另外再按增加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.5%计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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